2019年4月11日,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统计局联合印发《湖南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财政奖补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执行该《办法》,现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落实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目标任务。根据《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17-2020年)》(湘政办发〔2017〕7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二是细化落实《行动计划》政策举措。针对《行动计划》中提出“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所涉及的“增加政府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比重”“对高校、科研院所非政府资金部分的新增研发经费投入,统筹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研究起草可操作、可细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落实《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9〕3号)政策文件。针对文件提出的“为引导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所涉及的“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创新投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是配套《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18〕1号)政策出台。在支持企业研发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活动投入,实现对研发创新投入主体的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支持范围和方式、奖补申报程序、资金使用与监管、附则等五章,共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政策依据、概念界定、奖补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明确了奖补对象、奖补范围、奖补标准、奖补依据、申报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奖补申报程序。明确了奖补申报时间、申报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等要求和省直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章奖补资金使用与监管。明确了责任主体、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绩效评价及诚信、监督检查等管理要求。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奖补实施年限等内容。
《实施办法》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1、奖补对象。在湖南省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统计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等研发执行单位与机构(统称“研发单位”)。
2、奖补标准。研发单位当年度研发投入总量较上一年度有新增额的,按照当年度研发经费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中非财政性资金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年度最高奖补500万元。
3、申报条件。各研发单位申报奖补资金必须根据全国统计报表制度,在当年第一季度按规定途径、标准完成了上年度研发经费统计上报。研发单位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4、资金使用。由研发单位统筹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使用范围可由各研发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三、常见问题及解答
1、获奖补需要什么条件?
(1)按国家统计制度要求完成2017、2018年度统计工作,且2018年较2017年研发经费(R&D经费内部支出)总量有增长。
(2)2018较2017年非财政性资金R&D项目的支出有增长的,以对应的财务支出明细账为准。
(3)资金使用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2、非财政性资金怎么界定?
按研发项目资金来源分,除政府资金以外的,企事业资金、境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对高校科研院所来说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指企事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如果资金是来自学校自营收入、社会捐赠经费并以研究项目形式开展的,要有具体项目立项材料,且有对应项目财务支出明细账为佐证。
3、奖补的基数怎么确定?
《实施办法》中“第八条奖补标准。研发单位当年度研发投入总量较上一年度有新增额的,按照当年度研发经费中非财政性资金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补,年度最高奖补500万元。”基数就是这个新增部分,奖补资金是在这个基础之上×10%。
4、奖补资金可以怎么使用?
该政策有两点突破:一是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可按照科研和财务管理规定给予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最高不超过奖补资金的30%。二是补贴收入发放给个人部分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