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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出台新办法 重新定义孵化器

发布时间:2019-01-07 00:00:00文章来源:衡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阅读:

 近日,科技部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取代原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新办法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明确了新时期孵化器的内涵、功能、定位、范围和发展宗旨,将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作为发展新经济、营造创新创业业态的重要抓手。这意味着孵化器的管理从注重前端认定向促进孵化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变。具体内容如下:


 

1

01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再定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新办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与旧办法相比,有所调整。

范围更广阔:明确将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

内涵更丰富:提出新时期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宗旨。

定位更明确:为创业者提供空间、设施和创业孵化服务。

 

 

 

2

02新的功能和建设目标

 

 

新功能

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

☞集聚各类要素资源;

☞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

☞提供高水平创业服务;

☞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 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以创业带动就业;

☞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新目标

☞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

☞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

☞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

☞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

☞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 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 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持。


 

3

0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主体资质

☞ 独立法人资格

☞ 发展方向明确

☞ 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运营时间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服务团队

☞专职人员数量占总人数≥80%

☞ 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 的人员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

☞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 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 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 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孵化场地

☞ ≥10000,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是指: 一般不得超过3处; 同一法人主体 ;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 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 75%

在孵企业

☞综合孵化器 ≥ 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3家

☞ 专业孵化器 ≥ 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2家

知识产权

☞≥50%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

☞ ≥30%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投融资

☞自有和合作的种子(孵化)资金≥ 500万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10%,且有不少于3个案例

毕业企业

☞ 综合孵化器 ≥ 20家

☞ 专业孵化器 ≥ 15家

 

 

其中,关于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等,新办法都有明确的指标要求。

专业孵化器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 在单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在孵企业

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企业场所: 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需在孵化器场地内。

成立时间: 入驻时成立时间≤24个月。

孵化时限:一般≤48个月;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60个月。

毕业企业需满足至少一项:

☞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 万元;

☞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 牌、上市。

 

 

 

4

0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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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和管理办法,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评审方式。由原来科技部火炬中心集中评审的方式改为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部务会:将孵化器认定权限下放到省级层面后,要加强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严把质量关。) 

增加社会监督环节。保证国家级孵化器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规范统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新增重大事项变更管理规定。(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级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 出取消资格建议。) 

加大处罚力度。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级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新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科发高〔2010〕68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而新办法能给创业企业带来更具活力的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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