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高新司关于开展2013年 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 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00:00:00文章来源:衡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升自身能力,更好地发挥在服务地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国科办高〔2014〕9号)的要求,经与科技部火炬中心协商,决定启动2013年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1. 科技部已认定并保持国家级示范中心资格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规定的条件,推荐的本区域内非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推荐名额如下:
(1)通过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2)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1家。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二、材料报送
1.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请在3月25日前,将推荐函和加盖生产力促进中心公章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报送科技部高新司和火炬中心各一份。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请在3月25日前,将推荐参加绩效评价的非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推荐函及加盖生产力促进中心公章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报送科技部高新司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各一份。
3. 所有参加绩效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请在4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3.1 企业类中心需报送以下材料:
(1)法人证书复印件;
(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3.2 事业类中心需报送的材料:
(1)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
(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
(4)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三、评价要求
1. 请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汇总上报评价材料。
2. 未按时、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或者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当年绩效评价结果视为D类。
3. 为保证评价顺利进行,报送材料日期均以科技部高新司和火炬中心收到文件或材料的日期为准。
四、联系方式
1. 科技部高新司工业发展处
联 系 人:王光辉,电话:010-58881564;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电子邮件:gxs_gyfzc@most.cn。
2. 科技部火炬中心特色产业基地处
联系人:金学奇,电 话:010-88656271;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二区甲18号(邮编:100045);
电子邮件:shengcl1@ctp.gov.cn。
特此通知。
科技部高新司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