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9 00:00:00文章来源:衡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阅读: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中国证监会、科技部制定了《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科技部
2012年11月15日
附件:
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建立资本市场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现就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依法确认股权的相关制度安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支持在企业创立之初,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形成明晰的产权,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影响企业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70%。
二、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的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