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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培训和 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7 00:00:00文章来源:衡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阅读:

 各生产力促进中心:

为提高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运用能力,特别是推动国家普惠性政策的贯彻落实,经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研究,决定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下,举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培训,并在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内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请各生产力促进中心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积极组织本单位负责人与业务骨干参加培训和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该项工作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培训和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的执业资格认定实施方案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2015年6月23

附件: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培训和

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的执业资格认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

普惠性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政策”)就是支持企业创新与发展的重要普惠性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推动企业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为了确保该项政策的实施,工信部把加计扣除政策培训列入“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计划”,并于201412月委托我会组织举办了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政策培训,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热烈欢迎,共有362名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得到培训,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我会也积累了丰富的培训经验。

长期以来,由于加计扣除政策的专业性较强,在其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宣传、培训不足导致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了解、不熟悉加计扣除政策,因而没有享受该项政策的支持。

(二)企业研发项目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税务部门难以鉴定企业研发项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该项政策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而政府科技部门又没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才来从事该项工作,也给企业申报该项优惠政策带来不便。

(三)由于企业对研发项目管理不够完善,财务部门与研发部门缺乏沟通,研发项目未实现专账管理;一些企业未按照该项政策要求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会计核算,有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等,导致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不完整,加计扣除政策申请未获审核通过。

以上问题造成了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效果不佳,许多真正、有效投入科技创新的企业未能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优惠。经我会与科技部、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座谈,认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培训、辅导和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推动该项政策的实施,并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

二、工作目的

本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以加计扣除政策培训和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的执业资格认定为切入点,全面提高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政策的宣贯和运用能力,有力推动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本次培训和认定工作,取得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执业资格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面向本地区企业,大力开展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培训和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一方面,帮助真正、有效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创新与发展;另一方面,以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为抓手,让生产力促进中心更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本地区企业的科技创新状况与企业发展需求,在企业发展规划、研发项目管理、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企业融资、市场营销、品牌培育、人才引进等方面,为企业提供高效、务实的服务,着力推动本地区企业健康、快速成长,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

三、实施步骤

本项工作将分加计扣除政策培训、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执业资格认定和开展企业服务工作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加计扣除政策培训

我会邀请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精通加计扣除政策的专家编制加计扣除政策培训教程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加计扣除政策服务的实施办法,组织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让学员很好地掌握加计扣除政策的全部内容和运用实务。      

第二阶段: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执业资格认定

培训结束后,我会将在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内部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通过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执业资格认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可协调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承担企业研发项目鉴工作,并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对于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我会将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企业服务工作

1、生产力促进中心面向本地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让加计扣除政策家喻户晓,深入民心,从而鼓励企业更多地投入科技创新,掀起新一轮科技创新的热潮。

2、严格按照加计扣除政策的要求,严肃、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让真正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能够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优惠;对于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生产

力促进中心应在技术创新上提供更多的辅导和服务,努力提高企业技术研发水平和质量,从而有力营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3、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后续将向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企业创新与发展服务信息化平台,包括专家信息系统、企业服务信息系统、协同创新信息系统等,为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加计扣除政策服务和其他企业服务提供有效的支撑条件。

4、在加计扣除政策服务过程中,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建立“企业研发项目数据库”,征集企业创新与发展的需求信息,根据企业需求,在企业发展规划、研发项目管理、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企业融资、市场营销、品牌培育、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各类服务和支持,务实推动企业创新和发展。

四、加计扣除政策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

(一)培训内容

1、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详细解读

2、企业研发项目立项

3、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和研发项目管理

4、企业研发费用界定和管理

5、基于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财务管理方法

6、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业务程序

7、加计扣除政策运用案例分析

8、加计扣除政策运用的研讨

9、生产力促进中心从事加计扣除政策服务的工作指南

10、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二)培训对象

此次培训的对象是各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人员,每个中心不少于3人参加培训,形成一个有力的工作团队。其中,最好有财务管理人员1名,精通企业技术研发和项目管理的人员1名,精通企业培训的人员1名。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从事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或企业咨询服务工作3年以上,具备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

(三)培训要求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高度重视此次培训。请学员在参加培训之前,阅读和熟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相关文件。在培训过程中,要认真听讲,积极与授课老师交流,努力掌握该项政策的全部内容和运用实务。培训结束时,我会将组织加计扣除政策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该项政策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培训时间

本次培训定于2015813日(731日报到),请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于2015720日前报名,并将报名表(见附表)邮寄、传真或发邮件至我会,以便我会安排培训事宜。学员来北京时,请带2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以便办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地点

培训地点定于北京军区西山会友会议中心,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路7312厂院内,乘地铁1号线到苹果园站(终点站)下车,再转乘597路公共汽车到炮厂西门下车往回走100即到。

六、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未得到国家政府部门的经费支持。因此,此次培训班每位学员收取培训费3300元(包括培训场地费、教材编写印刷费、专家讲课费、考试费、证书制作邮寄费,以及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等,学员住宿为两人一间。如果学员一个人需要一个标准间的,则增加480元,即每人培训费为3780元)。请生产力促进中心在2015720日前将每位学员培训费汇到我会银行账户。我会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

    号:0200004609014469917

七、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联 系 人:张志勇   毛明轩   李霆   徐芳芳

电    话:010-68574540  68521942  68574531

    真:010-68517273 

电子信箱:zghjs888@126.com

西山会友会议中心联系人:邢士才   电话:13331105748

                        马金丹   电话:13263257515

 

附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培训报名表》

 

 

 

 

 

 

 

 

 

 

 

 

 

附表: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培训报名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参加培训的人员

  

性别

职务/职称

现从事专业

手机/电话

 

 

 

 

 

 

 

 

 

 

 

 

 

 

 

 

 

 

 

 

 

 

 

 

 

 

 

 

 

 

 

中心意见:          

                                      

   中心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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